释义 |
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刑事独任庭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特别程序案件是否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案件是否组成合议庭具体看案件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法条有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特别程序对应普通程序,是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如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