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明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解的证据: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和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通过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姻证据; 4、人民法院对一方重婚认定的法律文书,或者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5、一方有不忠对方或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诊断书; 8、婚后双方长期分居的证明; 9、其他证据证明感情破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