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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怎么做账
释义
    公司在“营改增”后收到的咨询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本月不抵扣,当月的账务处理是将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下月认证抵扣后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中填写,并在辅导期纳税人的账目中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认证抵扣后,将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应交增值税科目,红字借记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法律分析
    公司“营改增”后,收到咨询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本月不抵扣,当月如何账务处理?下月认证抵扣后,如何账务处理?
    取得发票与认证抵扣间隔期内,这部分进项税额如何入账,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下述规定,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认证抵扣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六)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3、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参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结语
    在公司营改增后,收到咨询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本月不抵扣,当月的账务处理方式是: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而下月认证抵扣后,账务处理方式是:将认证抵扣后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中填写,并在辅导期纳税人的账目中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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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9: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