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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
释义
    问:我公司最近有部分业务纳入了“营改增”,核定为一般纳税人,比如信息技术服务和餐厅设计服务,除此以外,我们仍有其他更多的管理服务未纳入“营改增”,仍是缴纳营业税,我们的问题是,对于取得的无法区分是为营业税和增值税业务目的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比如水电费发票、租赁办公设备、租赁车辆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租赁的办公设备和车辆如果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租赁专用发票的税额不得抵扣;如果该办公设备和车辆即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租赁费对应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贵公司的水电费支出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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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