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如何收集侵害名誉权的证据? |
释义 | 侵害名誉权的取证方法及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取证包括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侵权事实存在和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以及被告免责的证据。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包括侮辱、诽谤和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等。对于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纠纷,应区分主动提供和被动采访情况,并根据是否经过提供者同意或默许来认定是否侵害名誉权。 法律分析 一、对于侵害名誉权怎么取证?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3、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4、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5、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二、名誉权侵犯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结语 通过以上提供的证据,可以取证侵害名誉权的事实存在。证据包括报道失实的新闻媒体、虚构事实的文学作品、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的人身攻击、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等。同时,还需要提供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经济效益滑坡等。如果被告主张免责,需要提供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另外,对于名誉权侵犯的表现形式,包括侮辱、诽谤以及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等具体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五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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