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处罚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于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法律规定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 一、非法占用农田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本罪的对象是耕地资源。耕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耕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已开垦的耕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耕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的相应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行为。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备要件。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单位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单位在国家建设用地、本单位发展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的相应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的相应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