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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释义
    (1)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但对另一方的范围没有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员、乘客或行人,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行为与交通密切相关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辆在单位管辖范围内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有一定公共交通的场所。此外,在哪里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进行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和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必须有一方的车辆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4)事故当事故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驾驶或者行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过程中不构成一定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的一方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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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8: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