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本市户籍人员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获得不动产产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属证明,且实际居住的。2.非本市户籍人员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建筑面积80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商品住宅房(包括二手房),已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款全额付清(房屋无查封),并实际入住的。有特殊情形的除外。3.拥有公租房使用权,本市户籍人员实际居住满3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实际居住满3年且取得本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