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承担责任时,才由保证人担责;而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担责,由保证人向债务人追责,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担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