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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房产证上去掉配偶名字为什么要放弃方到场共同申请?
释义
    您好,由于离婚后男女不具备夫妻关系,而房屋变更登记后,房屋性质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为了核实相关信息,确保登记的准确性,所以一般需要配偶一方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我国有两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是夫妻针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双方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个30天的离婚“冷静期”,也就是说,现在夫妻双方先要去民政局进行申请。30天后,若双方都没有反悔,再一同在30天内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您们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一般需要配偶配合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诉讼离婚就是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经过立案,开庭审理,最后拿到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如果是诉讼离婚,一般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就可以自己办理变更过户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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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