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如果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没有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单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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