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特征 |
释义 |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一、合同效力待定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所以有的学者把其归结为三类: 1、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无权处分行为。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后果 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要经过权利人(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如果愿意追认的话,这个合同也可以有效,如果不愿意追认,或者是没有做出表示的话,那么这个合同会归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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