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后生效)。 法律分析 以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 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该内容由 张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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