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类型? |
释义 | 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类型?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下列三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人签定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有如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如下: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 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无效合同的效力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应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 4.受时间限制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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