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每年被辞退的警察多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多。 因为警察是一个神圣的职业,是维护治安的中坚力量。如果能进入这个行业,都会珍惜这个机会的,不会主动辞职。倘若身体不适合从事这个职业,才可以主动辞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完善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四)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五)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六)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七)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八)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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