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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患者有权利向医疗机构要求查阅病历资料吗
释义
    患者是有向医疗机构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的。
    一、医疗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要提供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纠纷取证时要注意什么
    医疗纠纷取证时要注意: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
    三、发生医疗纠纷时应怎么收集证据
    发生医疗纠纷采取下列措施收集证据:1.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作见证。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3.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4.如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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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19: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