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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医疗司法鉴定?
释义
    医疗司法鉴定的定义如下: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一、手术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手术医疗事故情况如下:
    1、医疗纠纷双方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方式如下: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对患者的病情和诊断治疗进行专业说明,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消除误解,化解矛盾;
    2、调解。通过沟通,医患双方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若纠纷调解不成功,则可进行司法鉴定,并按司法鉴定结果办理法律手续。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可以提起法律诉讼。法院判决后,任何一方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原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无效。
    二、首次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启动医疗损害鉴定,两种都是技术鉴定,但鉴定机构有所不同,也用以解决不同的问题,前者说明患方走的是行政-刑事查处途径,后者说明患方走的是民事侵权责任主张途径。
    先说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再说一下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发生医疗争议后医患双方协商共同发起申请;第二种是患方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一种方式下负责鉴定的机构都是医学会,一般情况下是当地市级医学会,如果争议发生在三级医院,在医院同意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省级医学会进行申请。第二种方式下,法院会首先征询原被告双方可否就鉴定机构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能,法院就在司法鉴定人库中随机抽选机构进行委托,随机抽选出来的鉴定机构有可能是医学会,也有可能是具备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的社会办司法鉴定机构。
    那么患方在启动医疗损害/医疗事故鉴定时,如何做到有的放矢,避免无谓的时间、金钱成本支出,相关知识可检索词条“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什么”、“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进一步了解。
    三、医疗纠纷的调解协议书怎么写?
    首先写明调解书的标题以及调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写双方当事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再然后写达成协议的内容以及赔偿事项。最后落款签字、捺印写日期即可。
    医疗纠纷往往是因为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二者在损害赔偿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在损害赔偿方面,医疗损害赔偿比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多一项死亡赔偿金。
    医疗损害赔偿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权益争议。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只要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限定这种损害的类型和程度。患者方只要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犯了其生命、健康及财产等民事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事实,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类纠纷既包括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也包括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医疗损害引起的民事赔偿。
    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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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22: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