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双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如下:
 (一)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1)经调解和好,达成和好协议,将协议记录存卷。
 (2)经调解离婚,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调解不成开庭审理。
 (1)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判离的主要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家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的恶习;
 4.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