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是。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债权,不是用益物权。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是一种财产使用权转移的民事活动,房屋租赁并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让渡于承租人。 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债权,租赁权不同于用益物权。 因此,承租人只是通过合同购买了替所有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权利。而所行使的权利中,可能会包含类似用益物权的方面,但是他只是替所有人行使,具有相对性。因此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是债权,不是物权。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