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缺席审判程序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在被告没有出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现有掌握的证据进行判决。检察机关在缺席审判制度中,既担负着提起公诉的职责,也担负着诉讼监督职责。这一制度非常重要,必须严格规范、积极稳妥地运用好。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场是常态,缺席审判是例外。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六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之一就是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鉴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制度中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已予以明确,《规则》在该节规定中未予以赘述,可以参照《规则》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对缺席审判活动是否依法进行开展监督,包括被告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等,发现违法情形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缺席判决程序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