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严格按通知要求的范围和人数参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会或减少参会人数。凡市、区、街道组织的,要求社区书记、主任参加的会议或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已自行安排会议或活动与参会有冲突的,原则上应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确保正常参会。 2、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或相关领导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将请假条报街道督查室备案,方可请假或安排他人替会,不得会前临时请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