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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毒品犯罪的“起刑点”的数量标准怎么认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强调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但没有规定最低数量标准。然而,《刑法》和《禁毒法》都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处刑幅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不论数量多少。但情节仍需考虑,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要求对毒品犯罪严格惩处,但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最低数量标准(即“起刑点”)没有规定。然而,现行的《刑法》和《禁毒法》中都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处罚程度,因此不规定“起刑点”应理解为无论数量多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都必须依法受到惩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情节,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该内容由 韦皖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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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