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面: 1、被害人死亡后,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近亲属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的法院全部列为原告人参加诉讼。可以让他们选定一个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按照继承的程序,直接指定一个第一程序继承人参加诉讼。 2、被害人没有死亡,但因伤不能参加诉讼,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参加诉讼的,被害人仍是原告人。受委托的人不能成为原告人,其身分是委托代理人。 3、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单位、个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方面: 1、刑事被告人。按照民事法律,缺席判决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并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2、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