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以下两项程序条件: 1、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2、被告人在案。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开庭时间如下: 1、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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