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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程序
释义
    1、一般案件
    除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可以拒绝两次(无需理由),结果是自行辩护。
    2、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派的辩护律师辩护的,需要正当理由),结果必须有辩护人辩护。
    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被告人他是存在着指定辩护的状况,或者是说他自己请了一个律师,但在辩护的具体过程当中发现对这个律师并不满意,从而拒绝这个律师继续的为自己辩护下去,此时合议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是否可以?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是可以。
    (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区分情况处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辫护后,没有辩护人(被告人只委托有一名辩护人,或者同时拒绝两名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宣布休庭,择日开庭;仍有辩护人(被告人委托有两名辩护人,只拒绝其中一名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仍然可以保障其辩护权,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2)对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确立如下处理原则: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4)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5)依照前述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与《1998年解释》规定不同,此种情形下应当是“宣布休庭”,而非“宣布延期审理”,且准备辩护的时间应当计人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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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2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