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挂失补办房产证如下: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