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因外卖配送工作有其特殊性,判断外卖配送员是否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结合证据对外卖配送员事发当日工作轨迹进行重点分析。判定外卖配送员所受事故伤害是否系因工作原因所致,与其是否打卡上班、是否接单、是否处于取送餐过程紧密相关,如果没有接受配送任务,则无法认定在此期间所受事故伤害与从事工作有关。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