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法定民事证据的种类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形式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图画或符号 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书、借条、信件、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单据、车票等。 2、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受损的物品、当事人有争议的物品、侵权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等。 3、视听材料。视听材料是指录音、录像、电影胶卷、传真资料、计算机数据和资料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所作的 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可以作为证据。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予以承认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解决专门问题,聘请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的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现场和物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法定证据 其基本内涵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诉讼中只需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以认定案情,而无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和思维自由判断证据。法定证据制度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是与神明裁判衰落后司法力量为追求案件实质真实而导致的恣意司法密切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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