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的法定形式 |
释义 | 证据的法定形式如下: 1、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向法院说明案件的事实经过,提出证据和分析证据,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以及同意或者反驳对方提出的事实和主张; 2、书证,文字端的书面材料,用于证明相关事件的真实的情况; 3、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 4、视听资料,在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等载体上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电子数据,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6、证人证言,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7、鉴定意见,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后作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 8、勘验笔录,办案人员全面记录发案现场及相关场所的勘验、检查情况,以及依法搜集、提取证据等事项的证据性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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