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罪中重伤人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交通事故中,对于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导致死亡或重伤的人,根据《解释》规定,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若重伤人数增加,量刑起点也会相应增加;而对于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且同时满足《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等等。 拓展延伸 交通肇事罪中重伤人数认定的法律准则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中重伤人数的认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来确定的。根据该法条,如果交通肇事行为导致他人身体损害,且造成被害人重伤,即经医院诊断属于严重伤残、重度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便可认定为重伤。具体的认定标准包括医疗鉴定机构的诊断结果、损伤程度以及对被害人生活能力的影响等方面。根据这些法律准则,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专业意见,以确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重伤人数。这个标准的确立旨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结语 交通肇事罪中对于重伤人数的认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来确定的。根据该法条,如果交通肇事行为导致他人身体损害并造成被害人重伤,即经医院诊断属于严重伤残、重度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便可认定为重伤。法院将综合考虑医疗鉴定机构的诊断结果、损伤程度以及对被害人生活能力的影响等因素,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决。这一标准的确立旨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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