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如何称 |
释义 | 称为被告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称谓是随意地。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与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的称谓是有所不同的。 民事诉讼中,原告的称谓就是原告,被告的称谓就是被告,不叫原告人或被告人。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进入审判程序后的称谓就叫被告人,而原告的称谓,如果是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则称为公诉人,而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称为原告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二、被告人相关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 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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