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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餐饮服务单位的自酿酒
释义
    餐饮服务单位的自酿酒的规定:
    1、餐饮单位提供自酿酒(自制配制酒、自制发酵酒,下同)的,需具备自酿酒相关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经营项目上标注自制饮品(自酿酒)字样;
    2、餐饮服务中提供自制配制酒的,所用酒类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泡制所需辅料如纳入国家药典范围的,应有传统泡制习惯,符合国家颁布的《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新资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名单》要求,且不得宣称疗效;
    3、餐饮单位提供的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餐饮服务中消费,不得单独对外销售;
    4、家庭切勿随意使用药材自制药酒,特别是内服药酒。一些药材具有一定的毒性,如果未能加以认真鉴别,并按照规定进行炮制和使用,容易误用中毒。如断肠草、乌头、雪上一支蒿等中药材,具有较强的毒性,如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炮制和使用,极易引起中毒;
    5、不要随便相信秘方、偏方,避免在不了解药性的情况下,盲目按秘方、偏方自制药酒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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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22: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