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颁布了《“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规划里就提出,将要建立起全面的丧葬服务保障制度,加快公益性坟墓的建造,并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来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鼓励生态安葬,治理乱埋葬的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