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内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
释义 | 小区内广告收入属于所有业主。所有在社区共有建筑火灾附属设施上张贴海报、展报、电梯等广告的收入,以及部分社区地面停车位和建筑广告的收入,都属于社区的公共收入范畴,所有权应属于所有业主。社区共有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由全体业主共有,只有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有权对社区共有的公共建筑和附属设施进行处分或使用,收入也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小区地上停车位到底归开发商还是业主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的权利 (一)对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 (二)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三)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共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指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用、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其中,全体所有人的公用部分主要由电梯、楼梯、走廊、庭院、管道、屋顶、地下室等等;部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主要有:各单元内的楼梯,各楼层之间的楼板,两套住宅之间的隔墙等。各共有人在分享权利时应当以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并分担共同的费用和负担;不得擅自对共用部分进行修缮或拆除等。 1、专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共有所有权 以下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个人所有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4)占用业主公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5)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3、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成员权又称社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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