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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工龄工资是不是必须有?
释义
    (一)劳动法没有规定员工必须有工龄工资没有的规定。
    对企业工资分配,规定应当遵循,实行,实行保护,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是否实行,以及的计算方式,是企业自主权,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规定。
    (二)工龄工资的分配标准因应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异,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及经济实力,制定合理的工龄工资分配标准,但应遵循“企业工龄工资标准高于社会工龄工资标准”、“企业工龄工资标准与员工边际贡献率挂钩”两项原则。
    工龄工资的起拿年限以及不同标准的划分年限亦可根据企业实际制定,但政策制定后,应在较长时期内统一贯彻实施,以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少数社会工龄偏长的员工,因其工龄工资短期内有所降低,可能对此政策持反对意见。但就企业整体而言,企业工龄工资有增无减,所以该政策会得到多数员工的支持。
    (三)管理人员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办公室(包括采购、仓管、文员、销售、业务、设计)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钱。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B级主管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A级主管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助理、厂长助理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200元整。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250元整。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经理(不含)级以上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300元整。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按照相关职位相应增加;满三年后,所有级别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增加¥5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计算方式与“员工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相同),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如遇提升,从当月起,按提升后相应职位工龄工资计算。降职亦同。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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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