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报酬计算 |
释义 | 《企业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的实质、范围、确定机构及标准、报酬方案、调整和支付》 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不包括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费用。法院根据财产价值确定管理人报酬,按标的额计酬法,分段累进递减制。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报酬方案可调整,法院有权决定分期或一次性支付。 法律分析 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 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 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方案 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应包括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4、报酬调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可以调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予以调整。 5、报酬支付 法院有权决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结语 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不包括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费用来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采用按标的额计酬法,根据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比例限制。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其中。管理人对担保物的工作有权收取合理报酬,超出规定范围需法院确定。报酬方案应包括比例和时间,并可根据债权人会议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整。法院有权决定分期或一次性支付报酬,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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