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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法
释义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分配方案的提出、债权清偿顺序、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等。破产财产分配范围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如拒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未领取分配财产的债权人,清算组将提存或变卖提存价款,并催领通知书。若仍未领取,清算组将进行追加分配。
    法律分析
    破产财产如何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其他:1、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批准后,由清算组执行;分配次数原则上一次性结束,也可多次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可供分配的财产总值、债权清偿顺序和数额,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分配方式和时间,以及对将来能追回的财产的追加分配说明。分配范围为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若债权人未及时领取分配的财产,可进行提存或变卖提存价款,并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如债权人仍未领取,清算组应追加分配该部分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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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