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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北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是什么
释义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诈骗数额的划分和定罪处罚标准,包括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界定;各地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对于诈骗未遂以及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情况,也有相应的定罪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河北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河北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发生的诈骗犯罪案件。根据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对于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诈骗犯罪案件,一般按照轻微诈骗处理;对于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诈骗犯罪案件,一般按照普通诈骗处理;对于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诈骗犯罪案件,一般按照严重诈骗处理。具体执行标准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包括犯罪手段、影响程度等因素。此外,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诈骗犯罪案件,可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是河北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结语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诈骗罪数额的划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地高级法院、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并报备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于未遂诈骗案件,若涉及巨大数额或其他严重情节,应予定罪处罚。使用短信、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多数人实施难以查证数额的诈骗,若满足一定条件,也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河北省则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不同数额的诈骗罪执行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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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