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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言论侵权需要赔偿吗
释义
    一、网络言论侵权是否需要赔偿
    可能需要。
    网络侵犯名誉权作为新型侵权案件与普通名誉权侵权案件相比,侵权言论散播更具有广泛性、快速性,且责任难以界定。在网络中,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作者,其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性质,互联网上的侵权言论可以轻易传播,与其他侵权相比,网络上巨大的信息量,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站内容难以进行有效控制,导致网络侵权更加容易,责任界定也相对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应谨慎发表言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履行监管义务,如构成侵权,终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网络侵权的赔偿原则——全面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最为重要的民事救济方式,损害赔偿额直接关系到权利人所受的损害能否得到有效补偿。损害赔偿原则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之所在,是法院在确定赔偿义务人就具体赔偿范围与配额金额时所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在民事侵权领域中,有学者主张我国法律上存在5种赔偿原则,即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以及衡-平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全面赔偿原则也同样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法之中,被有的学者称为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中,损害赔偿原则主要有全面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其中,全面赔偿原则为知识产权乃至整个民事侵权赔偿领域中的最高指导原则,也是最根本的指导原则。
    不过,在实际判决中也有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4个原则:一、全部赔偿原则;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四、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加害人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应当全面予以赔偿的原则,该原则在于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基本赔偿范围,至于基本赔偿范围确定之后法院是否选择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以及衡-平原则等,则有赖于法官对个案情况的综合把握与考量。
    全面赔偿原则在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有非常直接的体现,如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24至27条对该原则的适用作了具体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重申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应严格侵权赔偿适用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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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4: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