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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未到期辞退赔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劳动合同未到期辞退赔偿标准是根据工龄进行相应赔偿,公司工作一年应有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则要加付赔偿金。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未到期辞退赔偿标准是什么?
    解雇方应该依照工龄进行相应的赔偿,在公司工作一年应该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若未经过培训或转岗,无正当理由而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行为,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若未经过培训或转岗,无正当理由而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行为,解雇方应该依照工龄进行相应的赔偿;在公司工作一年应该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二、如果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却不支付怎么处罚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解除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的;
    6、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的;
    8、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9、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
    10、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1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1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劳动合同未到期辞退员工应支付相应赔偿金,一年工作经验应有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单位若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则需向员工加付赔偿金,金额为应付金额的50%至100%。但在某些情况下,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终止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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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