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用于帮助消除自然灾害、武装冲突或其他灾难性事件后果的进口物资。(2)人道主义援助物资。(3)进口商先前出口商品的复入境。(4)在限定期内以原来形态复出境的临时进口物资(须交付担保押金)。(5)由于投送错误退还出口商的货物。(6)过境运输货物。(7)驻吉外交代表机构、外交人员及其家属个人自用的物品。-8消费税商品。(9)经吉政府批准的药品。(10)经吉政府批准的教学用具(不涉及笔、练习本、文件夹等一般文具)。(11)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技术设备。(12)儿童食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