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
释义 | (1)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填写申请书,交验有关变更土地证件;(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和实地验证;(3)经审查批准变更,更换或更改有关土地权属证书。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 房屋登记 的程序包括:(一)提交材料(二)房屋预登记(初审)(三)配图(四)缴纳税费(五)审核及制证、发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市房地局应当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按期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局领取房地产权证,购房事宜全部结束。 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局或镇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的,提交所需材料。2、审查国土局、国土所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7日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县国土局,县、镇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受理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4、确定案件承办人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国土局局长决定。5、调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6、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县国土局印章后生效。县国土局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7、提出处理意见,草拟处理决定书,报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镇国土所或县国土局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处理决定书,将案卷上报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8、送达处理决定书。 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部门为当地房管局,根据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的不同规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以下意见供大家参考,具体的可以向当地房管局详细咨询。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房租管理部门可以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房屋产权变更,是我们平时经常遇到的问题,比如房屋产权人的姓名、房屋面积以及房屋的地址等等。如果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产权人应该立即携带相关证件,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那么登记手续要具体哪些材料呢。1、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应为身份证或者军官证等等,单位申请应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2、房屋产权证。3、证明房屋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4、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还需要提交新测绘的房屋平面图。根据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的不同规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以上的意见仅供大家参考,具体的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进行咨询。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第二、申请登记提交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权籍调查成果;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10.其他相关材料。注:含拆、翻、扩建房屋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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