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以及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滥用职权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职权应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有下列内容: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