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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害人的家属被威胁怎么办?
释义
    被害人家属被威胁的,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被害人家属被威胁应该怎么办?
    被害人家属被威胁的,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依据相关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我们要被害人的家属威胁
    建议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不判死刑吗?
    关于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不判死刑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不判死刑吗?
    1、被害人家属谅解不一定可以不判死刑。
    对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如果罪行极其严重的,虽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书的,仍可以依法判处死刑;如果罪行不属于极其严重的,虽然没有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但仍不应该判处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吗?
    1、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已经和解的,需要制作和解协议书。
    (1)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2)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只有特定的刑事案件可以和解,且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已经和解,也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不会再受到刑事处罚。只能说,对于已经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法院在判刑的时候,可能会从宽处罚,但这不是一定的,具体怎么处罚,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依法确定。
    相关内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农村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是,现下农村,却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那么,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解决该问题?下面,随优律师来了解下吧。
    一、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原因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纠纷。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核心是三权分离、自主自愿、市场契约和政府监管,三权分离是土地流转制度核心中的核心。所谓三权分离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相互独立。只有在严格保证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关系稳定的前提下,才能真正把土地资源转化为土地资本,促进土地要素的流动,从而取得土地经营的规模效应和集约效应。而衡量土地流转制度科学与否的标志是“三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提高农村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是否有利于实现农户、政府和土地经营者的三赢。依法、自愿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的原则,但在现实中,由于一些地方受利益驱使而使导致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违背了土地流转应该遵循的原则,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与村委会间的纠纷。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是最常见的,存在着三种主要类型:
    因流转内容不合法引发的纠纷。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是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但是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实际来看,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变为建设用地的的情况不在少数。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发包人同意。但有的村民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他人,村委会不同意这样做并要求与之解除合同,由此引发了土地纠纷。
    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产生的纠纷。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要着力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但是,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现象比较严重,这加剧了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一些村干部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和保证村干部工资的及时兑现,在未经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就强行将村里的耕地转包给外乡的农民或者外地经商人经营,他们完全忽视了农民的利益,引起村民的极大不满,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村委会对土地承包合同疏于管理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是村委会将属于本村的流动地对外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当土地期限已经到了的时候,农民要求收回土地,但是村委会却找借口不予收回,实际就是村委会人与承包商私下对土地承包期限进行了更改;二是村里承包给本村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较长,随着村委会换届,新一届村委会班子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现有承包合同,重新发包,借口以前签订的合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问题;三是某些村委会将农民的土地流转给他人从事非农业后未恢复土地原状,农民要求恢复原状继续耕种土地或要求增加补偿费,由此引发的纠纷。
    农地非农化过程中政府与农户间的纠纷。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可以以公共经济为目的征用农业用地,但并未对公共经济的内涵做出明确规定。加之国家征用土地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对农民的经济补偿又低,因此激起了农民的不满情绪,扩大了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与农户间的矛盾。而且,近几年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和国家土地政策的实行,土地不断增值,以前征用农民土地所给予的补偿费用与现今的土地价值相比明显偏低,农民要求增加土地补偿费,由此也导致在农民与政府间产生矛盾。
    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与农户间的纠纷。除了农民与村委会、与政府之间产生纠纷以外,农户与农户之间也因土地流转产生纠纷。
    因为土地流转形式不规范、违反土地流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不超过1年的除外)。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土地的流转都只是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土地生产经营效益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的人受流转方因急于逐利短期内不见效益或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缺乏预见性,经营状况恶化后,不按照约定支付承包款,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纠纷。
    因土地增值而引发的纠纷。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农民种田的经济效益低,农业税费较重,加上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差,大量农村劳动力选择外出务工,农村普遍存在土地抛荒现象。部分地方村集体为了保证承包地负担的税费得到落实,在承包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外出务工农户的抛荒的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并由转包人承担税费,但是没有对承包期限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近年来,随着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出台,对农村发展的高度重视,给予农业大力的财政支持与补贴,使得农业生产效益有了显著提高,这样外出务工农户纷纷返乡,要求退还耕地,而现在的承包户也因收益的提高不愿意退还,如此利益的争夺引发了两者间的矛盾。
    土地流转中纠纷产生的原因:土地承包权不清。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间的纠纷可以归结为承包权不清引起的经济纠纷。随着国家对农业税的取缔,对农业补贴的实施以及农产品价格的回升,使农业收益有了显著提高,从而加大了农民外出务工的机会成本。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户纷纷返乡务农。而返乡农户原有土地现在的经营者也因收益的增加而不愿放弃土地的经营权。由于对同一块土地的承包权不清,从而引发了农户间的纠纷。
    农民缺乏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我国《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土地流转的程序,但在生活实践中,大多数农民不熟悉土地流转的方式、程序,大多采用口头协议形式,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导致在实践中土地流转行为不够规范,得不到法律的维护。因此也就容易产生纠纷,而一旦发生纠纷,无书面凭证就难以了解双方当事人土地流转时的真实情况。在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失时,由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对法律的不重视、感性化的思维方式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行政干预、权力滥用侵蚀农民利益。很多农村土地纠纷产生是因为村级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滥用,损害农民利益。就村级组织而言,村干部在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诸多环节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有很大的权力,一旦权力运用不当或违规操作,就会引发纠纷。具体情况包括:
    ⑴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违法收回落户小城镇农民的承包地;
    ⑵强迫土地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
    ⑶违法发包农村土地,如没有经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预留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侵吞土地发包收入等;
    ⑷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这些现象难以让农民容忍,从而引发纠纷。
    管理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中,各乡镇、村等基层组织与农民接触最多,本该充分行使其管理职能,但就目前农村情况来看,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是兼职,使得他们最土地流工作不够上心,没有工作的热情与责任感;而且一些村干部因自身素质学历的限制,也不具有现代管理意识,不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信息,导致这方面的管理措施不到位;另外就是村委会成员中的老干部的思想比较落后且过于固执,老是拿自己过去的经验进行相关工作的指导,这些指导实际上是不符合当前的土地流转规定的,缺乏科学性的;一些村委会干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能按照民主议定原则,多以个人好恶、亲疏远近进行土地流转,引起农民的不满。到最后一些矛盾因村干部在位农民怕遭打击报复不敢揭露而未显现出来,而一旦村委会换届,深层次矛盾即显现出来。
    二、土地纠纷的解决对策分析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的经济资源,土地资源的配置也应存在帕累托最优。农村土地流转就是为了实现这种帕累托最优,通过土地在不同使用者之间的流转,使稀缺性的土地资源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土地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主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关键的环节。在中国市场化、城市化和工业化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土地承载着很多的内容,?围绕土地引发的纠纷和冲突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对土地纠纷问题的解决,积极探索并采取一系列措施。
    明晰产权,协调利益关系。农村土地流转实质上是对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这一特殊物品的有价转让,因此,明晰的产权关系和产权各项权能主体权利义务范围的明确界定是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前提。明晰产权利益关系,可以从两方面进行:
    ⑴村集体应认真做好土地承包证书的补发、换发工作,规范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将农户基本农田的地块、数量反映在证书上,以明确土地的产权关系;
    ⑵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农户之间应该通过协调来行使土地的经营权。如果土地的承包权仍划归以前的农户,则现在的经营者可给予承包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租赁其土地的费用,以缩小承包农户在家务农与外出务工的差额。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完善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制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农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换社保”的思想,建立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社会保障体系,三者的出资比重应视被征土地的数量而定,保障金可以从土地安置费、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及政府土地招标、拍卖、租赁等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农民能够安心把土地流转出去,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后顾之忧。
    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国家应出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的法规,把土地流转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促进土地依法、有序流转。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操作违法行为应坚决取缔,建立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以实现土地的顺利流转,保障农民的权益。土地流转的合法程序应该是:信息发布。即承包经营权出让者或受让人发出一定信息,表示愿意出让或受让经营权;受让人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流转申请;土地主管部门对流转申请进行审查;受让人经主管部门同意。
    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工作,是社会再就业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失地农民再就业工程,关系到农民的发展和农村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应该从以下方面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进行安排:
    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素质技能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自身的素质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首先以市场用人需求为导向,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性别、技术专长等特征进行就业技能培训,使农民从事非农业工作,为其他行业的发展做贡献。其次是可以组织对农民进行农业种植技术、养殖技术的培训,并给予技术指导与资金支持,从而减少失业农民的数量,也能够减少农村矛盾的产生,同时还可以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提高。
    进行适当的就业安置。当地政府机关、相关企业以及当地事业部门等单位的后勤部门,因为对员工的技术要求并不高,可以根据需要与当地失地农民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达成用人关系,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就业。这需要当地政府以及相关企业的大力支持,最主要的政府的引导。
    ⑶鼓励失地农民进行自主创业。通过技术指导、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手段对失地民创业给与大力支持,最重要的是要在思想上积极引导,不断创新,给予大幅度的财政资金支持。
    稳定承包关系。稳定承包关系就是指政府要严格贯彻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权是土地流转的基础,坚持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是农业土地流转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农地流转才能获得更大的空间。同时,一定要加大对该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对其进行动态监控,以保证该政策落实到位。
    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农村土地问题又是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中的核心问题。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已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它能否得到合理化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程度。因此需要在政府与农民等多方面的配合下健全完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来促进农村社会的安稳与和谐。
    总之,政府应该积极采取一系列一切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政策措施。土地的合理利用尤其是耕地的合理利用,不仅关系到我们当代人的生活,更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活,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土地流转问题,为农业的发展、农村的和谐、农民的富裕,同时也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力量。
    以上就是我们优律师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成因和解决方法是什么的详细回答。总之,首先,政府应该积极采取一系列一切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政策措施,其次,农民、村委等在遇到拿不准的问题时,可以事先咨询下相关律师或政府部门,以避免不当损失。
    威胁并跟随被害人索要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
    应当定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打架案件的被害人不谅解怎么办?
    关于打架案件的被害人不谅解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打架案件的被害人不谅解怎么办?
    1、打架案件的被害人不谅解的,公安机关应该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打架伤人根据情节可能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或寻衅滋事罪,至少都会被判处管制;
    (2)民事案件
    打架情节较轻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吗?
    1、刑事案件不一定可以和解。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刑事案件和解后依旧有可能会起诉。
    (1)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2)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公民在实施殴打行为之后,若是想要受到行政处罚,那么最好是及时的与受害者协商赔偿事宜。根据规定,在协商达成一致的,处理打架案件的公安机关需要制定调解协议,此协议一旦生效,那么实施打人行为的一方可能就并不会再收到拘留等的行政处罚。
    相关内容: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有责任吗
    在校学生之间打架,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那就是要看校方是否尽责,是否有过错。日前,该院对这起因学生间打架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 被告江西省**县英才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英才中学)赔偿原告朱某41331.75元,被告卢某的监护人卢某某、孙某某连带赔偿原告朱某9643.8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赔偿原告朱某11180.11元,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背景事件:
    朱某、卢某和案外人梁某、黄某均系英才中学初二(1)班学生。2011年12月28日下午5点30分许,英才中学初二(1)班教室内,突然停电。案外人梁某怀疑卢某拿了其手电筒而与卢某发生纠纷,在朱某和案外人黄某的介入下,两人分开。之后卢某认为朱某帮梁某,追到讲台上将朱某的面部打伤。黄某将朱某送 到学校医务室并电话联系朱某的父亲,其后朱某的父亲将朱某送到修水县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朱某主张其所受损伤系卢某殴打所致,英才中学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卢某某、孙某某在财保**公司投保了监护人责任险,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学校有过错要担责
    原告朱某和被告卢某均是被告英才中学的学生,被告英才中学对其学校的学生有教育、管理及保障学生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无论是上课时间与否,只要学生上学 期间在其校园内,被告英才中学就无法推卸该义务。且本案事故发生在被告卢某与案外人梁某之间的冲突之后,学校的老师或工作人员本应早发现矛盾并及时制止、 教育,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学校的老师或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到场采取措施。事故发生后,原告朱某受伤是同学帮助送到校医务室,相关老师只在医务室出现。在 原告朱某伤情较严重的情况下,却是同学通知原告的父亲,原告朱某的父亲赶到学校后将原告朱某送往医院治疗,且送往医院过程中,并没有学校的老师或工作人员 护送,可见被告英才中学在事件处理、救治、管理上存在严重失误,因此被告英才中学在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事故50% 的责任。鉴 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依法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法律评析:
    多年来,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以及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伤害的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的重大问题。校园伤害事故也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本案就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一起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 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学生在校打架学校责任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学校没有尽责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责任。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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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