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疫情期间房东不给免租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本次疫情爆发本身难以为当事人合理预见及避免,但并非针对所有案件都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在当事人双方因难以克服疫情对租赁合同履行造成障碍时,应当认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事件。针对承租人能否主张租金减免,应当在具体个案中分析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继续支付租金是否对承租人明显不公平等多角度综合判断。 可以协商解决,房东不同意减免租金可以尽可能与对方协商,个人承租人用于日常住房,法律上不能强迫房东减免租金。但承租人可根据自身情况与房东协商,看房东是否同意减免或延长租赁时间。对于被困在疫情地区的个人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免或者根据情况解除租赁合同,因政府措施导致长期无法返还或者感染无法恢复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免或根据情况解除租赁合同。此外,如果承租人的合同目的因疫情而无法实现,承租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后的租金结算可参照上条处理,但出租人一般不需要分担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经营损失、租赁期间未用尽的装修损失等承租人的其他损失。 拓展资料: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