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政策策略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围绕一个目标、两个批次推进、抓好三个环节、突出四项任务、处理好五个关系、坚持六个原则” “一个目标”,即要通过教育整顿,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 “两个批次”,即分市县和省两个批次推进。市县为第一批次,从2月底3月初开始,时间为4个月左右,6月底基本结束;省级从8月开始,10月底基本结束。 “三个环节”,即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环环紧扣。其中学习教育是首要环节并贯穿始终;查纠整改是关键和中心环节;总结提升是收官环节。 “四项任务”,一是筑牢政治忠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第一要求,把讲忠诚作为第一标准;二是清除害群之马,维护政法队伍的肌体健康;三是整治顽瘴痼疾,解决突出问题;四是弘扬英模精神,展现政法队伍时代风采。 “五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关键少数”与“绝大多数”的关系,“一把手”带头,”严”字当头,带动政法干警积极投身教育整顿。二是处理好“负面警示”与“正面激励”的关系,在加强警示教育的同时,大力弘扬英模精神。三是处理好“自查从宽”与“被查从严”的关系,以“自查从宽”来引导,以“被查从严”来倒逼。四是处理好”内力驱动”与“外力推动”的关系,在激发自查自纠内力的同时,有序引导群众参与,过程接受群众监督,效果让群众评判。五是处理好“着力当前”与“着眼长远”的关系,把“当下治”与“长久立”结合起来,既猛药治疴,又建章立制。 “六个原则”,一是坚持把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教育整顿各方面和全过程;二是坚持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三是坚持突出“关键少数”;四是坚持问题导向;五是坚持开门搞教育整顿;六是坚持标本兼治。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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