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结婚隐瞒乙肝,对离婚并无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虽然夫妻一方隐瞒有乙肝的行为,属于隐瞒病情。但是乙肝是可以治愈的,并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重大疾病。不能因此撤销婚姻对离婚也无影响,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界限的。 如果一方隐瞒乙肝病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那么法院如果调解无效,也会依法准予离婚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