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执行立案后,执行实施过程中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执行人员应通过以下方式,尽可能使执行内容明确后予以执行: 1、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执行人员组织当事人协商,尽可能通过协商一致使执行内容明确; 2、以函询形式征求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承办人及其合议庭成员意见,函中应明确15日内对执行内容予以补正或者说明,使执行内容明确; 3、与当事人沟通,力争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但生效法律文书在事实认定及裁判说理部分中对有关给付内容已进行认定的,视为执行内容明确,执行法官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已查明事实和说理中的认定,经合议研究后予以执行。 三、凡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取第一条中的方式仍无法执行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第十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因此,调解书可约定违约条款来保障和促进调解书自动履行,调解书约定分期履行的或者约定的民事责任条件成就时,可单独或者全部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