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 机动车驾驶人 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