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到检察院后怎么撤诉 |
释义 | 对公诉案件的两种情形,作出了可以撤诉的规定。 一种是,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按撤诉处理。《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另一种是,检察院要求撤诉,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同时,《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解释》没有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撤诉的理由作出具体规定,但是,199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却对撤诉的理由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同时,第三百五十三条还规定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检察院撤诉,是否解除强制措施,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刑事案件检察院撤诉后怎么办 刑事案件检察院撤诉后,不是由法院解除强制措施,而是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负责,是否解除强制措施,要视当事人情况确定。 检察院撤诉,是否解除强制措施,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如果在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不足的,可以撤诉后补充侦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依然作为犯罪嫌疑人,继续拘押。 如果在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检察机关撤诉,并以不起诉结案,并应当立即释放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二、检察院撤诉后如何结案 刑事案件检察院撤诉后,不是由法院解除强制措施,而是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负责,是否解除强制措施,要视当事人情况确定。检察院撤诉,是否解除强制措施,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在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不足的,可以撤诉后补充侦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依然作为犯罪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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